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24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247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陽光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文進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 顏義和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本件聲請之聲明一部分,據台新銀行信用貸款借據暨約定書所載,債務人之貸款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萬元,且非循環動用,則為何得向債務人請求給付逾越貸款金額之72,398元,並以此金額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是否債務人另有其他貸款或調整貸款額度?
二、陳報本件聲請之聲明一部分本金為若干元?並提出相關釋明文件。請求之聲明如有誤繕,請更正之。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3月22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