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47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4784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淑媛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08年度執聲付字第84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淑媛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淑媛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判處有期徒刑確定後,合計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10月、1年2月,現於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女子監獄執行中,茲因受刑人於民國108年12月20日經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於104年7月
3日入監,並於108年12月20日經法務部核准假釋,而本院為上開應執行案件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08年12月20日法授矯字第1080194251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女子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另受刑人縮短刑期後之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9年5月4日,現尚未執行完畢,是聲請人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本院審核聲請人所附相關事證,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6日
刑事第十八庭法官陳宏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芳蘭中華民國108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