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 基隆 地方法院98年簡上字第12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8年度簡上字第123號上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丙○○
(現另案於臺灣基隆監獄執行中)上訴人因被告詐欺案件,不服本院98年度基簡字第454號,中華民國98年4月20日第一審簡易判決(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案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偵字第1191號),提起上訴及移送併辦審理(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偵字第1937號、第2006號、第2007號、第2008號、第2102號、第2219號、第2342號、第2367號、第2712號),暨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偵字第2544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偵字第1077
7號)移送併辦審理,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判決如下:
主文原判決撤銷。
丙○○幫助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
一、丙○○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2年度易字第31
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於民國93年7月19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又因妨害兵役治罪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3年度基簡字第54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於93年9月20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4年度上易字第177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於95年4月14日執行完畢。復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易字第44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於97年5月28日執行完畢。
二、詎丙○○竟猶不知悔改,雖預見將自己開設之金融機構帳戶(含存摺、提款卡、密碼等物)提供他人使用,有供不法詐騙集團利用,而成為他人詐欺取財犯罪工具之可能,竟貪圖利得,在不違背其本意下,基於幫助詐欺取財之犯意,於97年12月初某日,在基隆市○○街某處,以新臺幣8,000元之代價,將所設立之合作金庫銀行東基隆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國泰世華銀行基隆分行(帳號:000000000000)、基隆南榮路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基隆第二信用合作社新豐簡易型分行(帳號00000000000)等帳戶存摺、提款卡及密碼等物,同時出售予自稱「 吳明權 」之成年男子所屬詐騙集團。該詐騙集團成員取得丙○○上開存摺帳戶資料後,旋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詐欺犯意,分別於附表一所示之時間,以附表一所示之方法,先後對附表一所示李 勇孝 等人施以詐術,使附表一所示 李勇孝 等人陷於錯誤,各於附表一所示之時間、地點,分別匯款至如附表一所示丙○○提供予詐騙集團使用之帳戶內(被害人、詐欺方法、匯款時間、地點、金額及匯入帳戶均詳如附表一所示)。嗣附表一所示李勇孝等人所匯款項遭提領一空,而附表一所示李勇孝等人猶未收得所購物品,始知受騙,於報警處理後,經警循線查獲上情。
三、案經甲○○訴由基隆市警察局第四分局報告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基隆市警察局第二分局報告、基隆市警察局、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臺北縣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瑞芳分局、淡水分局等移送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移送併辦;臺中縣警察局豐原分局報告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及臺南縣警察局永康分局報告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呈請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令轉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移送併辦審理;暨花蓮縣警察局吉安分局報告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臺中市警察局第二分局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移送併辦審理。
理由
壹、程序事項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又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合同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之規定,但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及第159條之5,分別定有明文。本判決下列所引用之各該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包括人證及書證),雖屬傳聞證據,惟均經當事人於審判期日中表示無意見,而不予爭執,且迄至言詞辯論終結前亦未再聲明異議,法院審酌此等證據資料製作時之情況,尚無違法不當及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亦認為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故揆諸前開規定,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規定,認前揭證據資料均例外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事項
一、上開事實,迭據被告丙○○於檢察官偵查中及本院審理時坦承在卷,並據附表二證人即被害人李勇孝等人指證在卷,且有如附表二所示被害人李勇孝等人匯款及網路交易資料等書證在卷可憑,復有被告於合作金庫銀行東基隆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國泰世華銀行基隆分行(帳號:000000000000)、基隆南榮路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基隆第二信用合作社新豐簡易型分行(帳號00000000000)等金融機構開設帳戶之相關文件存卷可參(見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偵字第2367號卷第15-16頁、第19-20頁、98年度偵字第2342號卷第13頁、台中豐原分局偵查卷第13頁),被告之自白核與事實相符,可以採信。綜上,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之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按刑法上之幫助犯,係對於犯罪與正犯有共同之認識,而以幫助之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而未參與實施犯罪之行為者而言(最高法院88年度臺上字第1270號判決意旨參照)。
本件被告將其申請開立之上開4金融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交付予自稱「吳明權」之成年男子所屬詐欺集團成員使用,使該詐欺集團作為對附表一所示李勇孝等被害人實行詐欺取財犯罪之取款工具,被告雖非基於直接故意而為本件幫助詐欺之犯行,但仍有間接故意幫助他人實行詐欺取財犯罪之犯意,且所為提供金融帳戶之行為,亦屬刑法詐欺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是核其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第30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又被告以一幫助行為提供上開4金融機構帳戶,並使詐騙集團成員向附表一所示李勇孝等20名被害人為詐騙行為,核屬同種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之幫助詐欺罪處斷,並應依刑法第30條第2項之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又被告前曾受如事實欄一所示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法加重其刑。再被告同時有累犯及幫助犯之刑之加重及減輕事由,爰依法先加後減之。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雖未敘及併辦之被害人李勇孝、 江建章 、 廖坤祥 、 吳孟 學、 張振旗 、 張立程 、 莊茜茹 、 林鳳 珠、 洪承甫 、 蔡嘉惠 、 沈柏鑫 、 余曉麗 、 林宗 賢、 張繼升 、 吳貞瑩 、 蘇旋 、 馮天佑 、 黃崧哲 及 陳家誠 等人受詐欺事實部分,惟此部分犯罪事實既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之犯罪事實間具有想像競合之裁判上一罪關係,已如前述,而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效力所及,本院自得併予審究。
三、本件原審以被告罪證明確,予以論罪科刑,固非無見,惟原審未及審酌被告係同時提供前開合作金庫銀行東基隆分行、國泰世華銀行基隆分行、基隆南榮路郵局及基隆第二信用合作社新豐簡易型分行等金融機構帳戶予詐欺集團使用,且其提供上開4金融機構帳戶予詐欺集團使用之幫助詐欺犯行,除造成被害人甲○○受詐害外,尚造成被害人李勇孝、江建章、廖坤祥、 吳孟學 、張振旗、張立程、莊茜茹、 林鳳珠 、洪承甫、蔡嘉惠、沈柏鑫、余曉麗、 林宗賢 、張繼升、吳貞瑩、蘇旋、馮天佑、黃崧哲及陳家誠等人受詐害,自應由本院合議庭予以撤銷改判。爰審酌被告年值青壯,智識程度非低,不思正道取財,竟提供帳戶幫助詐欺,既助長他人犯罪,又增加查緝困難,危害財產安全及社會穩定,並衡酌其非詐欺集團核心人物、所得利潤非豐,且犯後坦承犯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第二項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1項、第3項、第36
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339條第1項、第55條、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乙○○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98年7月29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王福康
法官鄭培麗法官劉桂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8年7月29日
書記官劉如純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單位:新臺幣元):
┌─┬───┬───┬──────────────┬────┬─────┬──┐│編│匯款│被害人│詐欺方法│匯款金額│匯入帳戶│備註││號│時間││││││├─┼───┼───┼──────────────┼────┼─────┼──┤││││詐騙集團於98年1月5日下午2││基隆南榮郵│併案││1│98年1│李勇孝│時許,以電話向李勇孝佯稱援交│9,567元│局│犯罪│││月5日││需以提款卡確認身分為由,要李││帳號:0011│事實│││下午2││勇孝至金融機構設置之自動櫃員││000000000│(基│││時31分││機,依指示操作,李勇孝不疑有│││檢98│││││他,至新竹市○○路○段○○○號│││偵字│││││萬泰銀行設置之自動櫃員機依指│││第23│││││示操作,結果將自己之存款轉帳│││67號│││││至丙○○提供予詐騙集團使用之│││)│││││帳戶。││││├─┼───┼───┼──────────────┼────┼─────┼──┤││││詐騙集團於98年1月6日下午5││合作金庫銀││││││時43分許,假藉奇摩網路拍賣帳││行東基隆分│││2│98年1│江建章│號「HYF6024」,佯以販售MIOC│7,300元│行│同上│││月6日││728衛星導航,江建章信以為真││帳號:5207││││某時分││,上網標購,並在臺北縣永和市││000000000││││││住處,以電腦網路轉帳方式,將││││││││自己之存款,轉帳至丙○○提供││││││││予詐騙集團使用之帳戶。││││├─┼───┼───┼──────────────┼────┼─────┼──┤││││詐騙集團於98年1月5日假藉露││合作金庫銀│併案│││││天網路拍賣帳號「Z000000000」││行東基隆分│犯罪││3│98年1│廖坤祥│,佯以販售SONYPS360G主機,│8,000元│行│事實│││月6日││廖坤祥信為為真,乃上網標購,││帳號:5207│(基│││晚上8││並在臺北縣蘆洲市住處,以電腦││000000000│檢98│││時57分││網路轉帳方式,將自己存於台北│││偵字│││37秒││富邦銀行中山分行之存款,轉帳│││第21│││││至丙○○提供予詐騙集團使用之│││02號│││││帳戶。│││)│├─┼───┼───┼──────────────┼────┼─────┼──┤││││詐騙集團於98年1月6日晚間10││合作金庫銀│併案│││││時許,假藉奇摩網路拍賣帳號「││行東基隆分│犯罪││4│98年1│吳孟學│ya570719」,佯以販售華碩V50V│13,000元│行│事實│││月7日││N型筆記型電腦, 吳孟學信 以為││帳號:5207│(基│││中午12││真,上網標購,並在臺南市北區││000000000│檢98│││時12分││住處,利用家中電腦網路轉帳方│││偵字│││32秒││式,將自己存於中國信託商業銀│││第23│││││行之存款,轉帳至丙○○提供予│││67號│││││詐騙集團使用之帳戶。│││)│├─┼───┼───┼──────────────┼────┼─────┼──┤││││詐騙集團於98年1月6日下午4││合作金庫銀│併案│││││時44分許,假藉奇摩網路拍賣帳││行東基隆分│犯罪││5│98年1│張振旗│號「vckvicky」,佯以販售cano│16,000元│行│事實│││月7日││n牌450D雙鏡頭18-551S+55-2││帳號:5207│(基│││上午10││50IS彩虹公司貨,張振旗信以││000000000│檢98│││時許││為真,至華南銀行北三重分行自│││偵字│││││動提款機,將自己存款轉帳至賴│││第23│││││ 文忠 提供予詐騙集團使用之帳戶│││67號│││││。│││、第││││││││2006││││││││號、││││││││第20││││││││08號││││││││)│├─┼───┼───┼──────────────┼────┼─────┼──┤││││詐騙集團於98年1月6日晚間7││合作金庫銀│併案│││││時許,假藉露天拍賣網路拍賣帳││行東基隆分│犯罪││6│98年1│張立程│號「rita00000000」,佯以販│6,000元│行│事實│││月7日││售SONYERRICSSON牌W902型手機││帳號:5207│(基│││某時分││,張立程信以為真,乃上網標購││000000000│檢98│││││,並至臺北縣縣○○鎮○○路13│││偵字│││││號郵局,以現金匯款至丙○○提│││第23│││││供予詐騙集團使用之帳戶。│││67號││││││││、第││││││││2007││││││││號)│├─┼───┼───┼──────────────┼────┼─────┼──┤││││詐騙集團於98年1月7日在奇摩││合作金庫銀│併案│││││拍賣網站佯登拍賣 張惠妹 演唱會││行東基隆分│犯罪││7│98年1│莊茜茹│門票,莊茜茹信以為真,以網路│4,440元│行│事實│││月7日││即時通與詐騙集團成員聯繫後,││帳號:5207│(基│││下午4││在雲林縣斗六市某處,以電腦網││000000000│檢98│││時45分││路轉帳方式,利用中華郵政WEB│││偵23│││許││ATM系統,將自己存款轉帳至賴│││67號│││││文忠提供予詐騙集團團成員使用│││)│││││之帳戶。││││├─┼───┼───┼──────────────┼────┼─────┼──┤││││詐騙集團於98年1月6日假藉奇││合作金庫銀│併案│││││摩網路拍賣帳號「xichangkimo││行東基隆分│犯罪││8│98年1│林鳳珠│」,佯以販售筆記型電腦,林鳳│7,000元│行│事實│││月6日││珠信以為真,乃上網標購,並在││帳號:5207│(花│││晚間10││花蓮縣吉安鄉住處,以電腦網路││000000000│檢98│││時許││轉帳方式,將自己存於郵局之存│││偵25│││││款,轉帳至丙○○提供予詐騙集│││44號│││││團所使用之帳戶。│││)│├─┼───┼───┼──────────────┼────┼─────┼──┤││││詐騙集團於98年1月7日假藉奇││合作金庫銀│併案│││││摩網路拍賣帳號「starrynight_││行東基隆分│犯罪││9│98年1│洪承甫│0218」,佯以販售SONYPSP遊│6,200元│行│事實│││月8日││戲機,洪承甫信以為真,撥打網││帳號:5207│(基│││下午1││路上所載電話與詐騙集團成員聯││000000000│檢98│││時30分││絡後,依指示至臺南縣永康市中│││偵23│││許││正南路六甲頂郵局臨櫃匯款至賴│││67號│││││文忠提供予詐騙集團使用之帳戶│││、19│││││。│││37號││││││││)│├─┼───┼───┼──────────────┼────┼─────┼──┤││││詐騙集團假藉奇摩網路拍賣帳號││國泰世華銀│併案│││││「litai.tw」,佯以販售日本明││行基隆分行│犯罪│││98年1│蔡嘉惠│治奶粉,蔡嘉惠信以為真,乃上│4,560元│帳號:1245│事實│││月8日││網標購,並在臺北市○○路住處││0000000│(基│││某時分││,以電腦網路轉帳方式,將自己│││檢98│││││存於日盛國際商業銀行信義分行│││偵23│││││之存款,轉帳至丙○○提供予詐│││67號│││││騙集團使用之帳戶。│││、23││││││││42號││││││││)│├─┼───┼───┼──────────────┼────┼─────┼──┤││││詐騙集團假藉奇摩網路拍賣帳號││合作金庫銀│本案│││98年1││「yaling0426」,佯以販售NDSL││行東基隆分│犯罪│││月8日│甲○○│主機及記憶卡,甲○○信以為真│4,100元│行│事實│││下午2││,乃上網標購,並至基隆一信大││帳號:5207│(基│││時16分││武崙分社所設置之自動櫃員機,││000000000│檢98│││││以轉帳方式,將自己之存款轉帳│││偵19│││││至丙○○提供予詐騙集團使用之│││11號│││││帳戶。│││)│├─┼───┼───┼──────────────┼────┼─────┼──┤││││詐騙集團於98年1月8日中午12││合作金庫銀│併案│││98年1││時30分許,假藉奇摩網路拍賣帳││行東基隆分│犯罪│││月8日│沈柏鑫│號「migmig0127」,佯以販售SO│23,000元│行│事實│││下午1││NY攝影機及WII遊戲機,沈柏鑫││帳號:5207│(基││時許││信以為真,乃在高雄市三民區住││000000000│檢98│││││處上網標購,並利用住處電腦網│││偵23│││││路銀行自動櫃員機,先後將自己│││67號│││││存於郵局及永豐銀行之存款,以│││)│││││轉帳方式,前後匯款20,000元、││││││││3,000元至丙○○提供予詐騙集││││││││團成員使用之帳戶。││││├─┼───┼───┼──────────────┼────┼─────┼──┤││││詐騙集團於98年1月8日上午11││合作金庫銀│併案│││98年1││時許,假藉奇摩網路拍賣帳號「││行東基隆分│犯罪│││月8日│余曉麗│starrynight_0218」,佯以販售│6,000元│行│事實│││中午12││SONYT700數位相機,余曉麗信以││帳號:5207│(基│││時12分││為真,依指示至臺南縣永康市永││000000000│檢98│││21秒││康合作金庫,將自己之存款轉帳│││偵23│││││至丙○○提供予詐騙集團成員使│││67號│││││用之帳戶。│││)│├─┼───┼───┼──────────────┼────┼─────┼──┤││98年1││詐騙集團於98年1月8日假藉奇││合作金庫銀││││月8日││摩網路拍賣帳號「jhyu111」,││行東基隆分││││下午4│林宗賢│佯以販售XBOX360遊戲機,林宗│5,000元│行││││時41分││賢信以為真,乃上網標購,並在││帳號:5207│同上│││許││臺中縣神岡鄉住處,以電腦網路││000000000││││││銀行自動櫃員機,將自己之存款││││││││轉帳至丙○○提供予詐騙集團使││││││││用之帳戶。││││├─┼───┼───┼──────────────┼────┼─────┼──┤││98年1││詐騙集團於98年1月8日以電話││合作金庫銀│併案│││月8日││與張繼升聯繫,佯稱係雅虎網拍││行東基隆分│犯罪│││晚上7│張繼升│中人員,向張繼升訛稱其前在奇│28,541元│行│事實│││時05分││摩網路拍賣遭騙金額,得辦理理││帳號:5207│(基│││││賠事宜,張繼升不疑有他,至彰││000000000│檢98│││││化縣○村鄉○○村○○路○○號統│││偵23│││││一超商中國信託提款機,依假冒│││67號│││││中國信託銀行之詐騙集團成員指│││、22│││││示操作自動櫃員機,結果將自己│││19號│││││之存款轉帳至丙○○提供予詐騙│││)│││││集團使用之帳戶。││││├─┼───┼───┼──────────────┼────┼─────┼──┤││││詐騙集團於98年1月7日假藉奇││合作金庫銀│併案│││98年1││摩網路拍賣帳號「chiencheng08││行東基隆分│犯罪│││月7日│吳貞瑩│15」佯以販售98年2月14日15│9,040元│行│事實│││下午4││時30分之太陽劇團門票,吳貞瑩││帳號:5207│(基│││時許││誤以為真,乃上網標購,並至高││000000000│檢98│││││雄市○○區○○路合作金庫銀行│││偵23│││││所設置之自動櫃員機,以金融卡│││67號│││││轉帳方式,將自己之存款轉帳至│││)│││││丙○○提供予詐騙集團使用之帳││││││││戶。││││├─┼───┼───┼──────────────┼────┼─────┼──┤││98年1││詐騙集團於98年1月8日假藉奇││合作金庫銀│併案│││月8日││摩網路拍賣帳號「yasw78」,佯││行東基隆分│犯罪│││下午1│蘇旋│以販售新力牌PS3遊戲機,蘇旋│7,900元│行│事實│││時30分││信以為真,乃上網標購,並在臺││帳號:5207│(台│││許││中縣大里市同學宿舍,以電腦網││000000000│中地│││││路自動櫃員機轉帳方式,將自己│││檢98│││││存於郵局之存款轉帳至丙○○提│││偵10│││││供予詐騙集團使用之帳戶。│││77號││││││││)│├─┼───┼───┼──────────────┼────┼─────┼──┤││98年1││詐騙集團於98年1月9日晚上8││基隆第二信│併案│││月9日││時15分,假藉奇摩網路拍賣帳號││用合作社新│犯罪│││晚上8│馮天佑│「ZZ068」,佯以販售MIOC728│5,000元│豐簡易型分│事實│││時24分││衛星導航數位電視盒,馮天佑信││行│(基│││50秒││以為真,乃上網標購,並在臺北││帳號:1485│檢98│││││縣新莊市住處以電腦網路銀行轉││070071│偵23│││││帳方式,將自己存於合作金庫銀│││67號│││││行大同分行之存款轉帳至丙○○│││)│││││提供予詐騙集團使用之帳戶││││├─┼───┼───┼──────────────┼────┼─────┼──┤││││詐騙集團於98年1月9日晚間7││基隆第二信│併案│││││時許,假藉奇摩網路拍賣帳號「││用合作社新│犯罪│││98年1│黃崧哲│K730826」,佯以販售PSP2007│4,280元│豐簡易型分│事實│││月9日││遊戲主機,黃崧哲信以為真,乃││行│(基│││晚上9││上網標購,並至桃園縣平鎮市中││帳號:1485│檢98│││時05分││豐路山頂段296號郵局所設置之││0000000│偵23│││許││自動櫃員機,將自己之存款轉帳│││67號│││││至丙○○提供予詐騙集團使用之│││)│││││帳戶。││││││││││││├─┼───┼───┼──────────────┼────┼─────┼──┤││││詐騙集團於98年1月9日假藉奇││基隆第二信│併案│││││摩網路拍賣帳號「asuratempo││用合作社新│犯罪│││98年1│陳家誠│」,佯以販售NIKON牌D80型相│19,180元│豐簡易型分│事實│││月9日││機,陳家誠信以為真,乃上網標││行│(基│││晚間9││購,並在臺中縣大雅鄉住處,利││帳號:1485│檢98│││時許││用電腦網路轉帳方式,將自己存││0000000│偵27│││││於華南銀行之存款,轉帳至賴文│││12號│││││忠提供予詐騙集團所使用之帳戶│││)│││││內。││││└─┴───┴───┴──────────────┴────┴─────┴──┘附表二:
┌─┬───────────────────────────────┬────┐│編│證據名稱、卷宗號數及頁次│備註││號│││├─┼───────────────────────────────┼────┤││①被害人李勇孝於警詢時之證言(基隆地檢98年偵字第2367號卷第29-3│併案犯罪││1│0頁)│事實(基│││②被告之基隆南榮郵局明細表(同上偵卷第17頁)│檢98偵字│││③萬泰商業銀行交易明細表(同上偵卷第33頁)│第2367號││││)│├─┼───────────────────────────────┼────┤││①被害人江建章於警詢時之證言(基隆地檢98偵字2367號卷第39頁)│同上│││②被告之合作金庫銀行東基隆分行帳戶之分戶交易明細表(同上偵卷第│││2│21頁)││││③被害人江建章存摺影本(同上偵卷第41頁)││││④奇摩網路拍賣網頁資料(同上偵卷第42-43頁)││├─┼───────────────────────────────┼────┤││①被害人廖坤祥於警詢時之證言(基隆地檢98偵字2102號卷第5-6頁)│併案犯罪││3│②露天網路拍賣網頁資料(同上偵查第9-19頁)│事實(基│││③台北富邦銀行交易記錄表(同上偵查第20頁)│檢98偵字│││④被告之合作金庫銀行存摺存款客戶當月份交易資料查詢單(同上偵卷│第2102號│││第27頁)│)│├─┼───────────────────────────────┼────┤││①被害人吳孟學於警詢時之證言(基隆地檢98偵字2367號卷第48頁)│併案犯罪│││②被告之合作金庫銀行東基隆分行帳戶之分戶交易明細表(同上偵卷第│事實(基││4│21頁)│檢98偵字│││③中國信託網路ATM交易明細表(同上偵卷第50頁)│第2367號││││)│├─┼───────────────────────────────┼────┤││①被害人張振旗於警詢時之證言(基隆地檢98偵字2367號卷第54頁)│併案犯罪││5│②被告之合作金庫銀行東基隆分行帳戶之分戶交易明細表(同上偵卷第│事實(基│││21頁)│檢98偵字│││③被害人張振旗華南商業銀行存摺影本(同上偵卷第56頁)│第2367號│││④奇摩網路拍賣網頁資料(同上偵卷第57-60頁)│、2006號││││、第2008││││號)│├─┼───────────────────────────────┼────┤││①被害人張立程於警詢時之證言(基隆地檢98偵字2367號卷第65頁)│併案犯罪│││②露天網路拍賣網頁資料(同上偵卷第68-72頁)│事實(基││6│③被告之合作金庫銀行東基隆分行帳戶之分戶交易明細表(同上偵卷第│檢98偵字│││21頁)│第2367號│││④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同上偵卷第67頁)│、2007號││││)│├─┼───────────────────────────────┼────┤││①被害人莊茜茹於警詢時之證言(基隆地檢98偵字2367號卷第75-76頁│併案犯罪││7│)│事實(基│││②被告之合作金庫銀行東基隆分行帳戶之分戶交易明細表(同上偵卷第│檢98偵字│││21頁)│第2367號│││③中華郵政轉帳明細表(同上偵卷第77頁)│)│├─┼───────────────────────────────┼────┤││①被害人林鳳珠於警詢時之證言(花蓮縣警察局吉安分局偵查卷第1-2│併案犯罪││8│頁)│事實(花│││②被害人林鳳珠之郵政存簿儲金簿影本(同上偵查卷第6頁)│檢98偵字│││③被告之合作金庫銀行東基隆分行存摺存款客戶當月份交易資料查詢單│第2544號│││(同上偵查卷第12頁)│)│││④奇摩網路拍賣網頁資料(同上偵查卷第13-15頁)││├─┼───────────────────────────────┼────┤││①被害人洪承甫於警詢及偵訊時之證言(臺南縣警察局永康分局、臺南│併案犯罪│││地檢核交字1500號卷第7-8頁)│事實(基││9│②網頁通訊記錄(臺南地檢核交字1500號卷第9-15頁)│檢98偵字│││③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臺南永康分局偵查卷第12頁)│第1937號│││④合作金庫銀行東基隆分行交易明細表(臺南永康分局偵查卷第15頁)│、2367號││││)│├─┼───────────────────────────────┼────┤││①被害人蔡嘉惠於警詢時之證言(基隆地檢98偵字2342號卷第4-6頁)│併案犯罪│││②被告之國泰世華銀行基隆分行帳戶存摺存款交易查詢單(同上偵卷│事實(基│││第14頁)│檢98偵字│││③日盛銀行網路銀行交易明細(同上偵卷第18頁)│第2342號│││④奇摩網路拍賣網頁資料(同上偵卷第26-27頁)│、第2367││││號)│├─┼───────────────────────────────┼────┤││①被害人甲○○於警詢時之證言(基隆地檢98偵字1191號卷第6頁背面│本案犯罪│││)│事實(基│││②基隆第一信用合作社交易明細表(同上偵卷第11頁)│檢98偵字│││③奇摩網路拍賣網頁資料(同上偵卷第12-13頁)│第1191號││││)│├─┼───────────────────────────────┼────┤││①被害人沈柏鑫於警詢時之證言(基隆地檢98偵字2367號卷第88頁)│併案犯罪│││②被告之合作金庫銀行東基隆分行帳戶之分戶交易明細表(同上偵卷第│事實(基│││21頁)│檢98偵字│││③WEBATM交易明細查詢(同上偵卷第90頁)│第2367號│││④永豐銀行網路ATM往來明細查詢(同上偵卷第91頁)│)│├─┼───────────────────────────────┼────┤││①被害人余曉麗於警詢時之證言(基隆地檢98偵字2367號卷第97-98頁│同上│││)││││②被告之合作金庫銀行東基隆分行帳戶之分戶交易明細表(同上偵卷第││││21頁)││││③合作金庫銀行存款憑條(同上偵卷第99頁)││││④摩網路拍賣網頁資料(同上偵卷第100-103頁)││├─┼───────────────────────────────┼────┤││①被害人林宗賢於警詢時之證言(基隆地檢98偵字2367號卷第108頁)│同上│││②被告之合作金庫銀行東基隆分行帳戶之分戶交易明細表(同上偵卷第││││21頁)││││③奇摩網路拍賣網頁資料(同上偵卷第110-114頁)││├─┼───────────────────────────────┼────┤││①被害人張繼升於警詢時之證言(基隆地檢98偵字2367號卷第118-119│併案犯罪│││頁)│事實(基│││②被告之合作金庫銀行東基隆分行帳戶之分戶交易明細表(同上偵卷第│檢98偵字│││21頁)│第2367號│││③中國信託交易明細表(同上偵卷第121頁)│、第2219││││號)│├─┼───────────────────────────────┼────┤││①被害人吳貞瑩於警詢時之證言(基隆地檢98偵字2367號卷第126頁)│併案犯罪│││②被告之合作金庫銀行東基隆分行帳戶之分戶交易明細表(同上偵卷第│事實(基│││21頁)│檢98偵字││││第2367號││││)│├─┼───────────────────────────────┼────┤││①被害人蘇旋於警詢時之證言(台中警局第二分局偵查卷第5頁)│併案犯罪│││②奇摩網路拍賣網頁資料(同上偵查卷第1頁背面-第4頁、第9頁)│事實(中│││③中華郵政交易明細(同上偵查卷第8頁背面)│檢98偵字│││④合作金庫銀行東基隆分行交易明細表(同上偵查卷第10頁背面)│第10777││││號)│├─┼───────────────────────────────┼────┤││①被害人馮天佑於警詢時之證言(基隆地檢98偵字2367號卷第139-140│併案犯罪│││頁)│事實(基│││②被告之基隆市第二信用合作社客戶存提明細查詢表(同上偵卷第27頁│檢98偵字│││)│第2367號│││③奇摩網路拍賣網頁資料(同上偵卷第141-142頁)│)│├─┼───────────────────────────────┼────┤││①被害人黃崧哲於警詢時之證言(隆地檢98偵字2367號卷第147頁)│同上│││②被告之基隆市第二信用合作社客戶存提明細查詢表(同上偵卷第27頁││││)││││③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同上偵卷第149頁)││││④奇摩網路拍賣網頁資料(同上偵卷第150-153頁)││├─┼───────────────────────────────┼────┤││①被害人陳家誠警詢筆錄(臺中豐原分局偵查卷第2-3頁)│併案犯罪│││②臺灣銀行網路ATM交易明細表(同上偵查卷第9頁)│事實(基│││③奇摩網路拍賣網頁資料(同上偵查卷第10-11頁)│檢98偵字│││④基隆市第二信用合作社被告帳戶存提明細資料查詢(同上偵查卷第14│第2712號│││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