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469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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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46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4696號債權人 李毅威 上列聲請人對債務人 張沈櫻花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支付命令時,債權人就其請求,應釋明之。若債權人未為釋明,或釋明不足,法院應駁回支付命令之聲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513條第1項規定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05年10月25日通知命債權人於文到七日內補正「一、請提出本件請求權之釋明文件及相關計算式到院(台端民國105年10月11日聲請核發支付命令狀所附僅為零件估價單,非修繕汽車實際支出金額之收據,且零件估價單所載料件總額僅新臺幣47,100元,與前開聲請狀所請求之92,100元亦不符,有命補正之必要)」、「二、請提出車牌號碼:00-0000之行照影本到院。」,該通知已於105年10月27日合法送達予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債權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揆諸前述說明,其聲請尚難謂為合法,應駁回其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第511條、非訟事件法第3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9日
民事庭法官湯文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書記官黃慧中中華民國105年11月29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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