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5年度交簡附民字第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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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5年交簡附民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因(刑事罪名)附帶民訴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交簡附民字第2號原告 方美秀 輔助人 方俊文 訴訟代理人 余道明 律師被告 蔡文彬 被告 林成光 即 丸坤魚 行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致重傷害案件(本院105年度交易字第102號),經原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9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黃鴻達
法官梁昭銘法官戴韻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9日
書記官李俊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