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100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聲字第10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裁定發還扣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1009號聲請人即被告 羅誠霖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本院112年度易字第518號詐欺等案件,聲請發還扣押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PlayStation5電視遊樂器主機壹台(應仍扣押於臺南市警察局永康分局),應發還被告羅誠霖。
理由
一、被告羅誠霖主張:我已經賠償告訴人 歐柏豪 新臺幣4萬元,所以請把主文所記載的電視遊樂器主機發還給我。
二、本院裁定發還之理由:
1.仔細核對本案卷證資料後,可確認被告已把上述電視遊樂器主機的售價賠償給告訴人歐柏豪,所以本案判決時也因而決定不予沒收。
2.基於以上的理由,本院認為扣案的電視遊樂器主機,在本案既然不應該宣告沒收,因此決定依照刑事訴訟法第142條第1項前段「扣押物若無留存之必要者,不待案件終結,應以法院之裁定或檢察官命令發還之」規定的精神,裁定發還給被告。
中華民國112年7月12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陳欽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張怡婷中華民國112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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