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司票字第27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票字第2712號聲請人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甲○○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正確之相對人姓名(究為乙○○或為 胡啓豪 ?),並提出其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華民國99年3月10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曹英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