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56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566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即 吳進富 之繼承人)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繼承系統表正本。
二、相對人有無辦理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之備查資料。中華民國99年3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56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566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即 吳進富 之繼承人)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繼承系統表正本。
二、相對人有無辦理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之備查資料。中華民國99年3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