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982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促字第9820號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樓法定代理人乙○○
2樓訴訟代理人甲○○
號1樓號1樓債務人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①新台幣參萬貳仟柒佰零陸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六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乘以貸款餘額計算之違約金②新台幣貳萬零柒佰捌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十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乘以貸款餘額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7年2月15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朱盈吉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2月15日
書記官王少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