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263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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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26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2630號債權人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鵬 債務人 馬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肆仟肆佰玖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伍仟捌佰參拾捌元,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馬成向聲請人申請電信服務使用,門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累積多期帳款未繳已違反契約相關規定,幾經催討仍未獲清償,迄今尚有電信費新臺幣15838元,專案補償款新臺幣88659元,共計新臺幣104497元未作繳納。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3月25日
司法事務官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