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司字第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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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司司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呈報清算展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司字第4號聲請人 高明亮 上列聲請人因聲報殷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事件,聲請展延清算期間,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准自民國109年1月16日起展延至民國109年7月15日止。
理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公司法第87條第
3項定有明文。又上開規定,於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同法第324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殷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並向本院聲報清算人就任,經鈞院以108年度司司字第18號民事裁定准予延展清算至民國109年1月15日。惟因公司土地尚未出售完畢,致無法於期限內清算完結,為此再次聲請准予延展清算期間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核與首揭規定尚無不合,爰裁定如
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2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謝宛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