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度交附民字第71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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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交附民字第7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5年度交附民字第71號原告 張君名 被告 邱奕豪 上列被告因105年度交易字第60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聲明及陳述均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488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按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同法第502條第1項亦規定甚詳。
二、經查,本院105年度交易字第60號過失傷害案件,已於民國
105年8月29日上午10時11分許辯論終結,此有本院105年度交易字第60號105年8月29日審判筆錄及該案錄音資料查詢1份在卷可憑,而原告卻於同日下午1時始向本院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亦有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上之收文章戳可憑,首揭刑事案件復尚未提起上訴,是原告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顯不合法,應予駁回;又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併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9月12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吳永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5年9月12日
書記官蔡明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