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2783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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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278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27831號債權人 林宜瑾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徐引力 、春柒科技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春柒科技有限公司」是否為本件債務人?若是,併請具體敘明對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
㈡提出債務人徐引力借款之相關釋明資料(如:借據、支票、本票)。
㈢提出對債務人請求連帶給付之依據。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11年9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鍾若凱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