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278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27800號債權人 游文賢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李旻 諺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確認本件請求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為何?㈡陳報請求金額20萬元之計算方式。
㈢確認債務人為李旻「諺」或李旻「」?㈣提出罰款10萬元得據以請求利息之依據為何?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11年9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鍾若凱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