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3年度訴字第323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3年訴字第323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3月04日

裁判案由:新型專利異議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3年度訴字第00323號原告甲○○被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代表人 蔡練生 (局長)訴訟代理人丁○○
參加人台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乙○○(董事長)訴訟代理人丙○○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新型專利異議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台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參加人於民國(下同)89年12月16日以「自行車折疊式腳踏板」向被告申請新型專利,經被告編為第00000000號審查,准予專利。公告期間,原告以其違反專利法第97條、第98條及第105條準用第27條規定,不符新型專利要件,對之提起異議,案經被告審查,於92年7月1日以(92)智專3㈢05053字第09220653270號專利異議審定書為「異議不成立」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遭決定駁回,遂提起行政訴訟。
本院於94年2月22日開庭行準備程序,經命原告、被告、參加人陳述意見後,認有使該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之必要,爰依首揭法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3月4日
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徐瑞晃
法官蕭惠芳法官李得灶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94年3月7日
書記官陳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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