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85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8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850號聲請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臺中監獄苗栗分監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如附件所示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96聲減825),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
所犯如附件編號1所示之罪,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900元折算1日。
所犯如附件編號2、3所示之罪,均減刑如附件所示。應執
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900元折算1日。所犯如附件編號4所示之罪,減為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900元折算1日。
附件編號5、6、7所示之刑,均減刑如附件所示。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犯如附件所示各罪,經判處如附件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如附件所示各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就附件編號2、3;編號5、6、7所示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中華民國96年8月8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楊清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文玲中華民國96年8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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