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8年重訴字第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重訴字第84號上訴人綠益康生物科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淑睿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吳瑞仁 因本院108年度重訴字第84號遷讓房屋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291,006元(計算式:1,680萬元×394/2011.3=3,291,006,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0,50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7月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秋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7月6日
書記官李松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