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監宣字第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准許處分受監護宣告人之財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監宣字第97號聲請人 黃琪齡 相對人 黃林朔 女上列當事人間准許處分受監護宣告人之財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
0年3月22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附表之記載,應更正為附表一所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亦準用之,此觀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
3項規定即明。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之附表記載中,關於附表編號
1之權利範圍、編號2之面積記載有誤,為顯然錯誤,應予更正如附表一所示。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5月31日
家事第二庭法官廣于霙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10年5月31日
書記官李采錡附表一┌──┬─────┬────────────────┬───────┬──────┐│編號│不動產種類│不動產標示│面積(㎡)│權利範圍│├──┼─────┼────────────────┼───────┼──────┤│1│土地│新北市○○區○○段○○○○○○○○○○號│985.51平方公尺│1846/100000│││││││├──┼─────┼────────────────┼───────┼──────┤│2│建物│新北市○○區○○段○○○○○○○○○號建│93.4平方公尺│全部││││物(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街││││││110號3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