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40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4024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羅文鋒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於執行中經聲請人聲請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0年度執聲付字第57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羅文鋒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羅文鋒前因竊盜等案件,經本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3年及10月確定,並於民國97年10月19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0年10月7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羅文鋒前因竊盜等案件,於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0年10月7日以法授矯字第10001240561號核准假釋,而其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1年8月5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101年6月10日等情,有法務部矯正署100年10月7日法授矯字第10001240561號函暨該函所附之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岩灣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紙在卷可考,是聲請人之聲請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9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陳柏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明玉中華民國100年10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