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6年度提字第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6年提字第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提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提字第9號聲請人即被告NGUYENVANTY(中文姓名: 阮文好 ,越南籍)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入出國及移民法案件,向本院聲請提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所載。
二、按人民身體之自由應予保障。除現行犯之逮捕由法律另定外,非經司法或警察機關依法定程序,不得逮捕拘禁。非由法院依法定程序,不得審問處罰。非依法定程序之逮捕、拘禁、審問、處罰,得拒絕之,憲法第8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人民被法院以外之任何機關逮捕、拘禁時,其本人或他人得向逮捕、拘禁地之地方法院聲請提審。受聲請法院,於繫屬後24小時內,應向逮捕、拘禁之機關發提審票,並即通知該機關之直接上級機關。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以裁定駁回之:一、經法院逮捕、拘禁。二、依其他法律規定得聲請即時由法院審查。三、被逮捕、拘禁人已回復自由。四、被逮捕、拘禁人已死亡。五、經法院裁判而剝奪人身自由。六、無逮捕、拘禁之事實,提審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因違反入出國及移民法案件,於民國106年11月9日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裁定羈押,復於106年11月21日判決移送本院,並將聲請人於同年12月8日檢送至本院,經本院於同日訊問聲請人後,認聲請人涉嫌違反入出國及移民法第74條前段未經許可入國罪罪嫌重大,且聲請人為逃逸外籍勞工,未居住於原本雇主之處所,亦無固定雇主,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有羈押之必要,諭知聲請人應予羈押,並於當日執行羈押等情,有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押票、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易字第1496號刑事判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12月6日彰院曜刑辰106易1496字第1060043397號函、本院押票在卷可憑(見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易字第1496號卷,第19頁、第46頁、本院卷)。是聲請人係因法院之裁判而剝奪人身自由,揆諸前揭法條規定,其提審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提審法第5條第1項第5款,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2月28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李怡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周瑋芷中華民國106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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