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簡字第44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簡字第44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賠償給付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12年度簡字第44號原告海洋委員會海巡署代表人 周美伍 訴訟代理人 王志斌 被告 王瑞祖
楊禮卿 上列當事人間因賠償給付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於臺灣橋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理由
一、按對於行政訴訟法第13條以外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行政法院管轄。又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4條第1項1前段、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之住所地均位於高雄市鳥松區,依行政訴訟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應由臺灣橋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依上開規定,自應依職權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7月11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謝琬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原裁定有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中華民國112年7月12日
書記官林麗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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