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審交訴字第10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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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審交訴字第1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審交訴字第100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永聰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902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就肇事逃逸部分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陳永聰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就肇事逃逸部分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7月11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黃蕙芳
法官陳銘珠法官李昆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2年7月11日
書記官黃得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