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附民字第3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年度附民字第三六一號
原告戊○○
己○○○丙○○丁○○右二人法定代理人甲○○原告辛○○法定代理人庚○○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明發 律師被告乙○○右列被告因殺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十三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黃文進
法官羅永安法官呂麗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