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4年度除字第55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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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55號

聲請人巨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卜昭坤

代理人 郭秀萍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壹張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遺失如附表所示支票,前經聲請本院113年度司催字第260號民事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13年10月21日公告於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專區,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爰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三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本文定有明文。經查,上開聲請意旨,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該卷宗審核無誤。是上開公示催告程序所定之申報權利期間既已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淑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蔣禪嬣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受款人

帳號

票面金額

(新臺幣)

發票日

(民國)

支票號碼

001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北高雄分公司 黃文玲

屏東縣檢驗中心

000-000-0000000-0

26,000元

113年9月3日

0000000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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