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度簡附民字第606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簡附民字第606號原告 陳炤燁 被告 曾米平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3年度金簡字第811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4年3月4日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黃右萱法官黃逸寧法官陳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4年3月4日書記官陳又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