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除字第34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除字第34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8年度除字第341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7年催字第2023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98年3月3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4月2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翠琪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8年4月21日
書記官簡曉君┌─────────────────────────────────────┐│支票附表:98年度除字第341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 洪婉麗 │華南商業銀│97年11月30日│8,500元│0000000│││││行土城分行│││││├───┼─────┼─────┼──────┼─────┼─────┼──┤│002│東頡有限公│萬泰商業銀│97年11月10日│1,700元│0000000││││司 周俊霖 │行土城分行│││││├───┼─────┼─────┼──────┼─────┼─────┼──┤│003│義美商行田│國泰世華商│97年11月20日│18,000元│0000000││││毓安│業銀行後埔││││││││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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