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1年執字第68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強制執行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1年度執字第6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陸軍軍官學校代表人劉得金(校長)住同上代理人葉智幄律師相對人即債務人 孫樹崙 上列當事人間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理由
一、按「本法稱修正行政訴訟法者,指中華民國100年11月1日修正後,公布施行之行政訴訟法;稱舊法者,指修正行政訴訟法施行前之行政訴訟法。」、「修正行政訴訟法施行前,已繫屬於高等行政法院之行政訴訟強制執行事件,未經執行或尚未執行終結者,於修正行政訴訟法施行後,移由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辦理強制執行。」,行政訴訟法施行法第1條及第1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100年12月26日司法院院台廳行一字第1000032864號函定修正行政訴訟法自101年9月6日施行。是以,於101年9月6日前已繫屬於高等行政法院之行政訴訟強制執行事件,未經執行或尚未執行終結者,於修正行政訴訟法施行後,移由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辦理強制執行,合先敘明。
二、經查本件強制執行事件,於101年8月1日(本院總收文日戳)繫屬於本院,嗣行政訴訟法三級二審新制於101年9月6日施行,因本件尚未執行終結,依首揭法條規定及說明,自應裁定移送管轄之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9月14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闕銘富
法官張國勳法官林育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9月14日
書記官許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