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4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410號原告全方位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婉苓 上列原告與被告介面光電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59,22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2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
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7月2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曉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7月31日
書記官施春祝備註:
本件待原告補繳裁判費後,本院將先進行程序審查或對被告為書狀先行程序,俾利日後訴訟之迅速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