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審交易字第50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6年度審交易字第500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瑋婷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823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
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告訴人 葉亦青 告訴被告吳瑋婷過失傷害案件,檢察官認被告係涉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被告與告訴人達成調解,被告當庭給付賠償,告訴人已撤回告訴乙節,此有本院訊問筆錄、調解筆錄、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7月28日
刑事審查庭法官許菁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賴昱廷中華民國106年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