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消債更字第6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消債更字第685號聲請人 黎陽禎 代理人 陳志勇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2月3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士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月2日
書記官梁馨云附件:
一、聲請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請說明有事實居住生活於本院轄區內之證明文件(如:最新之房屋租賃契約、水、電、瓦斯、電信費用等帳單寄送地址)。
二、請預納郵務送達費用新臺幣(下同)1,720元(暫依聲請人陳報之債權人3人,連同債務人即聲請人,合計4人,暫以每人10份,每份43元計算,共計為43元×4人×10份=1,72
0元);並指定倘預納費用須退費時,退費之帳戶(限聲請人個人帳戶,並提供存摺封面影本)。
三、聲請人現打零工維生,平均月薪為何?請提出薪資袋及雇主出具之員工在職薪資證明書、雇主連絡電話,勿省略、遺漏記載。
四、何以106、107年於造豐交通有限公司各有所得9,360元;
106、107年於台灣大車隊股份有限公司分別有所得100、120元,請說明之。
五、是否領有政府相關補助(如:低收入戶補助、租金補助、身障補助…等)?每月金額各為何?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匯款紀錄、存摺轉帳資料…等)。
六、聲請人最新之健保投保資料(包括投保單位及投保金額)。
七、提出債務人清冊(若無債務人亦請提出,並於其上加註「無」):
⒈應表明債務人之姓名或名稱及地址、各債務之數額、原因、種類及擔保。
⒉債務人有住居所不明者,應表明其最後住居所及不明之意旨
;所表明之債務種類,應記載該債務之名稱、貨幣種類、有無擔保權或優先權、擔保權之順位及扣除擔保債權或優先權後之餘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