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簡字第2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簡字第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簡字第29號上訴人 林家偉 被上訴人 簡振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2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年5月4日裁定命上訴人於5日內補正繳納裁判費,此項裁定已於同年5月11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6月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姜悌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10年6月7日
書記官陳弘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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