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1年度補字第105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1年補字第10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6月07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補字第一○五五號
原告萬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清愿 訴訟代理人莊吉慶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繳裁判費,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億貳仟捌佰萬元,折合銀元肆仟貳佰陸拾陸萬陸仟陸佰陸拾柒元,應繳裁判費銀元肆拾貳萬陸仟陸佰陸拾柒元,折合新台幣壹佰貳拾捌萬零壹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佰貳拾柒萬玖仟玖佰伍拾陸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參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一件。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七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審判長法官黃麟倫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十一日~B法院書記官馬文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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