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1年度聲字第89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8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八九九號
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乙○○被告甲○○右列具保人因被告竊盜案件,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爰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右具保人因被告犯竊盜罪,經依法院指定之保證金額新台幣二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因被告於九十一年度執字第一六O六號案件執行時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規定,聲請將原繳納之保證金沒入。
二、然查:遍查卷宗,聲請人並未提出通知被告至該署執行之送達傳票證書、拘票、拘提結果,是並無任何證據證明被告逃匿,其聲請顯屬無據,於法自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七日
法官蕭一弘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郭玉芬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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