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2553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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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255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促字第25536號債權人走著瞧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勝丰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鄒淳宇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惟務人原位於臺中市豐原區中興路
之住所已辦理遷出登記,現設籍於豐原區戶政事務所,顯屬應依公示送達為之,另債務人 郭俊宏 之居所在新北市新店區,非本院管轄,是否仍繳納費用請自行斟酌)。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13年9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張祥榮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