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2554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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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255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促字第25546號債權人走著瞧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勝丰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房彥廷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請求利息依年息百分之十六請求之法律依據為何?(按民國1
10年1月20日公布並於同年7月20日施行之民法第205條及債編施行法第10之1條規定,債權人請求自民國110年7月20日以後之約定利息超過年利率百分之十六部分,其約定無效)。
㈡補正逾期金得據以請求利息之法律依據為何?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13年9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柔均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