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3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0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326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玉燕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4年執字第104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玉燕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玉燕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先後判處如附表編號一至四所示之刑確定,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之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五十一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五十一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林玉燕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編號一至四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附表所示各罪之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復查附表編號二、四之罪均屬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其餘附表編號一、三之罪則屬不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屬於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情形,而本件受刑人已具狀請求檢察官聲請法院就該附表編號一至四所示之刑定其應執行刑,有受刑人之請求更定應執行刑聲請表1份在卷可憑,是檢察官依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向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爰審酌被告所犯均係施用毒品之犯行,而施用毒品行為乃戕害自身健康之行為,並未侵害他人法益,惟被告已有多次施用毒品之前案紀錄,仍不知悔改而再犯,及其犯後態度等情狀,依上揭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5月4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廖國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王淑美中華民國104年5月4日受刑人林玉燕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一│二│├─────────┼──────────────┼──────────────┤│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5月│├─────────┼──────────────┼──────────────┤│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犯罪日期│103年03月13日採尿時點回溯72│103年03月10日│││小時內之某時││├────┬────┼──────────────┼──────────────┤│偵查機關│機關│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案號│案號│103年度毒偵字第393號│103年度毒偵字第393號│├────┼────┼──────────────┼──────────────┤│最│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3年度訴緝字第43號│103年度訴緝字第43號││實├────┼──────────────┼──────────────┤│審│判決日期│103年12月30日│103年12月30日│├────┼────┼──────────────┼──────────────┤│確│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3年度訴緝字第43號│103年度訴緝字第43號││決├────┼──────────────┼──────────────┤││確定日期│104年01月26日│104年01月26日│└────┴────┴──────────────┴──────────────┘┌─────────┬──────────────┬──────────────┐│編號│三│四│├─────────┼──────────────┼──────────────┤│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6月│├─────────┼──────────────┼──────────────┤│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犯罪日期│103年11月22日│103年11月22日│├────┬────┼──────────────┼──────────────┤│偵查機關│機關│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案號│案號│103年度毒偵字第1263號│103年度毒偵字第1263號│├────┼────┼──────────────┼──────────────┤│最│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4年度訴字第31號│104年度訴字第31號││實├────┼──────────────┼──────────────┤│審│判決日期│104年02月26日│104年02月26日│├────┼────┼──────────────┼──────────────┤│確│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4年度訴字第31號│104年度訴字第31號││決├────┼──────────────┼──────────────┤││確定日期│104年03月30日│104年0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