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單禁沒字第82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單禁沒字第8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821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孫志緯上列聲請人聲請沒收案件(113年度聲沒字第89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孫志緯涉嫌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字第2180號、112年度撤緩毒偵字第499號、113年度撤緩毒偵字第504、505、67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送驗結果如附表「鑑驗結果」欄所示,均屬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刑法第38條第1項及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上揭主張,有附表所示鑑驗報告及證據在卷可佐,故本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9月30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李信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亭之中華民國113年9月30日附表:
編號扣案物鑑驗結果鑑定報告及卷頁1甲基安非他命1包(111年度安字第204號)⒈總毛重:0.44公克⒉總淨重:0.265公克⒊驗餘總毛重:0.437公克⒋使用量:0.003公克⒌剩餘量:0.262公克⒍鑑定結果: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原物鑑定實驗室111年2月8日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110年度毒偵字第8693號第78頁)、對照表(毒品編號:D110偵-0000)(000年度毒偵字第8693號第25頁)2甲基安非他命2包(111年度安保字第730號)⒈檢體外觀:白色或透明晶體1包⒉毛重:3.5906公克(含1個塑膠袋及2張標籤重)⒊淨重:3.1164公克⒋取樣量:0.0019公克⒌驗餘量:3.1145公克⒍結果判定:檢出第二級毒品成分甲基安非他命。臺北榮民總醫院111年3月1日毒品成分鑑定書(一)(111年度緩字第939號第23頁)⒈檢體外觀:白色或透明晶體1包⒉毛重:0.7997公克(含1個塑膠袋重)⒊淨重:0.3560公克⒋取樣量:0.0035公克⒌驗餘量:0.3525公克⒍結果判定:檢出第二級毒品成分甲基安非他命。3吸食器1組(111年度白保字第707號)⒈檢體外觀:吸食器1組。⒉毛重:40.4474公克⒊取樣:以乙醇溶液沖洗吸食器,沖洗液進行鑑驗分析。⒋結果判定:檢出第二級毒品成分甲基安非他命。臺北榮民總醫院111年3月1日毒品成分鑑定書(一)(111年度緩字第939號第23頁)4甲基安非他命1包(111年度安字第1205號)⒈總毛重:0.30公克⒉總淨重:0.148公克⒊驗餘總毛重:0.298公克⒋使用量:0.002公克⒌剩餘量:0.146公克⒍鑑定結果: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原物鑑定實驗室111年4月8日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111年度緩字第939號第13頁)、對照表(毒品編號:D111偵-0000)(000年度毒偵字第1853號第22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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