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重訴字第2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回復原狀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重訴字第267號上訴人即原告寬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景雲 被上訴人即被告統貿國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建雄 被上訴人即被告佩兒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生智 上列當事人間因104年度重訴字第267號回復原狀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2,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8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何悅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8月31日
書記官邱家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