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建字第10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建字第1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建字第104號上訴人萬機鋼鉄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白俊彥 被上訴人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聖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8月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016,272元,應繳第二審裁判費335,06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8月3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裕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8月31日
書記官林志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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