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40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3年度訴字第409號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昭瑞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
3年度毒偵字第717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對被訴之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及聽取檢察官、被告之意見後,經本院合議庭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並判決如下:
主文黃昭瑞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累犯,處有期徒刑拾月,另案扣押如附表編號3及4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另案扣押如附表編號5所示之物沒收之。又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玖月,另案扣押如附表編號1及2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另案扣押如附表編號6及7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另案扣押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另案扣押如附表編號5至7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犯罪事實
一、黃昭瑞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送執行觀察、勒戒後,因認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再經強制戒治,於民國94年2月25日執行完畢釋放出所,並由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雲林地檢署)檢察官以94年度戒毒偵字第1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又於上開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5年內,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訴字第107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6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月確定。詎仍未戒除毒癮且明知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四氫大麻酚分別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第2款所稱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不得非法持有、施用,竟基於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之犯意,於103年5月13日下午5、6時許,在雲林縣虎尾鎮頂南40之26號租屋處,由 沈芳舟 (由檢察官另案偵辦)將附表所示之物及下列已施用之海洛因及甲基安非他命(持有海洛因部分無證據證明持有純質淨重10公克以上)交由黃昭瑞持有之;嗣黃昭瑞竟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意,於103年5月14日上午6時許,在上址處將上開所持有海洛因取出1次施用量摻水置入注射針筒內,以針筒注射之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次;另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上開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後約1、2分鐘後,在上址處,將上開所持有甲基安非他命取出1次施用量置入玻璃球內燒烤後吸食其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103年5月14日下午1時50分許,經警持本院搜索票至上址執行搜索,並扣得其持有如附表所示之物(其中編號3所示之甲基安非他命共
6包,送驗後,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檢驗前純質淨重66.1237公克,均扣在另案),再經警採集其尿液送驗後,檢驗結果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及嗎啡、可待因均呈陽性反應,始悉上情。
二、案經雲林縣警察局斗南分局報告雲林地檢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壹、程序方面:被告黃昭瑞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就前揭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受命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其與公訴人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規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是本案之證據調查,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規定,不受同法第159條第1項、第161條之2、第161條之3、第163條之1及第164條至第170條規定之限制,合先敘明。
貳、實體方面: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時均坦承不諱,且經警採集其尿液送驗,結果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可待因及嗎啡均呈陽性反應,此有正修科技大學超微量研究科技中心尿液檢驗報告、雲林縣警察局斗南分局查獲毒品嫌犯尿液送檢真實姓名對照表、雲林縣警察局毒品犯罪嫌疑人尿液採驗作業管制紀錄各1份在卷可稽,而另案扣押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物均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另案扣押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物則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且合計檢驗前純質淨重為66.1237公克,另案扣押如附表編號5所示之物則檢出第二級毒品四氫大麻酚,有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鑑定書影本1紙、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驗書影本2份(草療鑑字第0000000000號、第0000000000號)在卷可稽,此外復有本院103年聲搜字第345號搜索票、雲林縣警察局斗南分局搜索扣押筆錄1份、扣押物品目錄表1紙、照片37張、扣押物品清單4份及照片6張(本院卷第50至53頁、第56至74頁、第78至100頁、毒偵卷第27至31頁),復有另案扣押如附表編號1至7所示之物可佐,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堪可採信。又其有上述施用毒品前科,有雲林地檢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全國施用毒品案件紀錄表及矯正簡表各1份在卷可參。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均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之理由:
(一)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4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之罪及同條例第10條第1項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又被告持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進而施用,其持有之低度行為,應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及被告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輕度行為,為其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之重度行為所吸收(依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2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19號研討結果,對不同品項之同級毒品純質淨重合併計算,是被告持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加計其持第二級毒品四氫大麻酚,自達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只論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之罪),均不另論罪(因吸收關係具有法律排斥效果,其持有第一級毒品之低度行為,已為其施用第一級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無另成罪之可能,故無從與其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之罪有想像競合關係,併此敘明)。被告所犯上開2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
至於公訴人就被告持有及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部分,認被告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尚有未洽,然此部分基本事實同一,且本院已就此部分可能變更罪名一併告知被告(見本院卷第155頁正反面),爰依法變更起訴法條。
(二)被告前因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訴字第107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6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月確定;②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訴字第145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6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確定;③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訴字第52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9月、7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上開①②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聲字第469號裁定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確定,與上開③案件接續執行,甫於100年11月30日因縮短刑期假釋出監,再於101年2月26日假釋付保護管束期滿,假釋未經撤銷,其未執行之刑,以已執行論而執行完畢,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其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2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三)爰審酌被告曾因施用毒品之犯行,經施以觀察、勒戒及強制戒治,及經法院多次判決確定,並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猶未能戒除施用毒品之惡習,而繼續為本案上開犯行,無視於毒品對於自身健康之戕害及國家對於杜絕毒品犯罪之禁令,其行為確屬非當,再考量其持有上開毒品之數量,惟衡以其犯後坦承犯行,犯後態度良好,及施用毒品犯罪之人,本亦具有無法戒斷毒癮之病人特質,暨參酌被告自 陳學歷 為高職畢業,家庭經濟狀況小康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沒收部分: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另案扣押如附表編號1及2所示之物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另案扣押如附表編號3及4所示之物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及四氫大麻酚,應依毒品危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在其所犯上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及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之罪之主文項下宣告沒收並銷燬之。另案扣押如附表編號5所示之物為其所有供本案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物,業據被告供述在卷,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規定在其所犯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之罪主文項下宣告沒收之,另案扣押如附表編號6所示之物係其所有供本案施用第一級毒品所用之物及如附表編號7所示之物係其所有供本案施用第一級毒品犯罪所用或犯罪預備之物,均業據被告供述在卷,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規定在其所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主文項下宣告沒收之。至於另案扣押如附表編號8至所示之物,並無證據證明與本案犯罪事實有關,均不予沒收之宣告。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0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第11條第
4項、第18條第1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第51條第5款,第38條第1項第2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李濂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7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尤開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蘇紋泙中華民國103年12月17日附錄論罪科刑條文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5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1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名稱│數量│所有人/│備註│││││持有人││├──┼──────┼──┼────┼─────────┤│1│海洛因(含包│1包│黃昭瑞│沒收並銷毀之。│││裝袋1只,淨│││調查局鑑定書鑑定結│││重0.43公克、│││果:送驗碎塊狀檢品│││驗餘淨重0.42│││1包(本局編號1)│││公克)│││,經檢驗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2│海洛因(含包│10包│黃昭瑞│沒收並銷毀之。│││裝袋10只,合│││調查局鑑定書鑑定結│││計淨重13.22│││果:送驗粉末檢品10│││公克、驗餘淨│││包(本局編號5至14│││重13.19公克│││),經檢驗均含第一│││,純質淨重4.│││級毒品海洛因成分。│││79公克)││││├──┼──────┼──┼────┼─────────┤│3│甲基安非他命│6包│黃昭瑞│沒收並銷毀之。│││(含包裝袋6│││雲林地檢署103年度│││只,驗餘數量│││安保字109號扣押物│││:共淨重69.3│││品清單編號1。│││197公克),│││草屯療養院鑑驗書:│││檢驗前純質淨│││檢品編號:B0000000│││重共:66.123│││送驗數量:0.0910公│││7公克。│││克(淨重)。││││││驗餘數量:0.0472公││││││克(淨重)。││││││檢驗前純質淨重:││││││0.0903公克。││││││檢品編號:B0000000││││││送驗數量:0.8074公││││││克(淨重)。││││││驗餘數量:0.7700公││││││克(淨重)。││││││檢驗前純質淨重:││││││0.7937公克。││││││檢品編號:B0000000││││││送驗數量:17.1934││││││公克(淨重)。││││││驗餘數量:17.1159││││││公克(淨重)。││││││檢驗前純質淨重:││││││16.5401公克。││││││檢品編號:B0000000││││││送驗數量:17.1572││││││公克(淨重)。││││││驗餘數量:17.0861││││││公克(淨重)。││││││檢驗前純質淨重:││││││16.2993公克。││││││檢品編號:B0000000││││││送驗數量:17.1950││││││公克(淨重)。││││││驗餘數量:17.0981││││││公克(淨重)。││││││檢驗前純質淨重:││││││16.1117公克。││││││檢品編號:B0000000││││││送驗數量:17.2549││││││公克(淨重)。││││││驗餘數量:17.2024││││││公克(淨重)。││││││檢驗前純質淨重:││││││16.2886公克。││││││合計檢驗前純質淨重││││││:66.1237公克。││││││檢出結果:上開編號││││││共6包均檢出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4│二級毒品四氫│1包│黃昭瑞│沒收並銷毀之。│││大麻酚(送驗│││雲林地檢署103年度│││數量:淨重0.│││毒保字49號扣押物品│││0999公克、驗│││清單編號1│││餘數量:淨重│││草屯療養院鑑驗書:│││0.0866公克。│││檢出結果:二級毒品│││)│││四氫大麻酚(Tetrahy││││││drocannabinol、THC││││││)│├──┼──────┼──┼────┼─────────┤│5│安非他命吸食│1組│黃昭瑞│沒收。│││器││││├──┼──────┼──┼────┼─────────┤│6│塑膠分裝鏟│2支│黃昭瑞│沒收。│├──┼──────┼──┼────┼─────────┤│7│注射針筒│3支│黃昭瑞│沒收。│├──┼──────┼──┼────┼─────────┤│8│粉末。│3包│黃昭瑞│不沒收。││││││調查局鑑定書鑑定結││││││果:送驗粉末檢品3││││││包(本局編號2至4││││││),經檢驗均未發現││││││含法定毒品成分。│├──┼──────┼──┼────┼─────────┤│9│電子磅秤│4台│黃昭瑞│不沒收。│├──┼──────┼──┼────┼─────────┤││三級毒品氟硝│5顆│黃昭瑞│不沒收。│││ 西泮 │││扣押物品清單記載「││││││FM2」││││││草屯療養院鑑驗書:││││││檢出結果為三級毒品││││││ 氟硝西泮 。│├──┼──────┼──┼────┼─────────┤││0000000000號│1支│黃昭瑞│不沒收。│││行動電話(CU││││││RVACEOUS)││││├──┼──────┼──┼────┼─────────┤││新台幣53,000││黃昭瑞│不沒收。│││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