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2924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292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29240號債權人 林玉潔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元煬科技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0月14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㈠提出僱傭契約書影本、勞保局投保薪資資料。㈡提出債權人4月、5月薪資50,695元之相關釋明資料(如:薪資單)。
㈢提出勞退少報損失42,182元之相關釋明資料。㈢確認聲請狀請求標的(一)項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申請認定債權?核准認債權?上述所載是否僅為請求原因事實之釋明。)。㈣釋明本件請求利息之利率為年息百分之七之依據?(若未約定利率,以法定利率年息百分之五計算)。㈤退還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自行繳納款項收據(綠色聯單正本)(111年10月11日111年審字第30343號)。㈥提出債務人元煬科技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此項裁定已於111年10月24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惟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11年11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志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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