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4588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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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458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458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呂芳銘 相對人即債務人 張信雄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萬柒仟叁佰肆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肆仟貳佰零叁元,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3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5年度司促字第4588號)
一、債務人張信雄向聲請人申請電信服務使用,代表門號0000000000,累積多期帳款未繳已違反契約相關規定,幾經催討仍未獲清償,迄今尚有電信費24203元,專案補償款13144元,共計新臺幣37347元未作繳納。本件是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依督促程序賜發相對人支付命令,以維債權,實感德便。
二、釋明文件將另行紙本寄送。釋明文件:(釋明文件暫先檢附電信服務費收據,專案補償款繳款單因系統只能夾一個檔案,故將另行寄送。)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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