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附民字第133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2年度附民字第1331號原告 許碧蓮 被告 李翊豪 上列被告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如附件)。
二、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488條前段、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是附帶民事訴訟之提起,必以刑事訴訟程序之存在為前提。若刑事訴訟未經提起公訴或自訴,而對於應負賠償責任之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刑事法院即應以其為不合法,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規定,為駁回之判決(最高法院73年度台上字第2187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本件原告以被告詐欺為由,對被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惟查,被告所涉詐欺部分,現仍由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15886號偵查中,並未起訴而繫屬於本院,有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5886號追加起訴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7頁至第10頁、第33頁至第36頁),故依刑事訴訟法第488條規定,原告對於被告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程序上不合法,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第1項規定,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中華民國112年8月14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黃怡瑜
法官李郁屏法官鐘乃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書記官劉致芬中華民國112年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