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969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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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96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969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喬信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雅頌 相對人即債務人超級花園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黃家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335,625元,及自民國112年3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暨按日以新臺幣335,625元之千分之1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2年8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廖雅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