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11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移轉登記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1148號原告 林彥綱 訴訟代理人 吳弘鵬 律師被告 楊雯証
洪玉婷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蕭琪男 律師以上當事人間請求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雖已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1,492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30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26,400元,扣除上開原告已繳納金額後,尚不足94,908元(玖萬肆仟玖佰零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6月2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博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6月25日
書記官林瓐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