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45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4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455號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石國威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6年度執聲字第40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石國威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拾參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石國威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應依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2項、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案符合定執行刑之要件(附表所列各罪均係於附表編號1裁判確定前所犯):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1項本文、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
(二)又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第53條規定:「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是須以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當以裁判確定前所犯者為前提。但於被告一再犯罪,經受諸多科刑判決確定之情形,上揭所謂裁判確定,乃指首先確定之科刑判決而言,亦即以該首先判刑確定之日作為基準,凡在該日期之前所犯之各罪,應依刑法第51條各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在該日期之後所犯者,則無與之前所犯者合併定執行刑之餘地(最高法院99年度台非字第299號判決參照)。
(三)查:
1、附表所列各罪,首先確定科刑判決為附表編號1,本院104年度訴字第24號該則判決,判決確定日期為104年7月13日(執聲卷)。
2、附表編號2至編號41等40罪,其犯罪時間亦在本院104年度訴字第24號該則判決確定日期之前。
(四)又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附表編號所示各罪,受刑人有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乙節,有刑事聲請狀乙紙在卷足憑(執聲卷)。
(五)足見:附表所示各罪,符合刑法第50條第1項本文裁判確定前犯數罪之要件,並得合併定執行刑。
三、裁定如主文所示應執行刑之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又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本文、第2項、第51條第5款及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25該25罪,業經本院以104年度聲字第569號裁定合併定其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4年10月,附表編號27至41該15罪,亦經本院以104年度訴字第295號合併定其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0年確定在案(執聲卷),本院自應受此「天花板」高度之限制,以期與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1項、第2項之「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相契合,合乎定執行刑之內部界限。
(三)考量受刑人犯罪行為之危險性、罪質性,對於社會秩序所生之影響性,及使受刑人學習到社會對偏差行為之制裁與反動,認為以合併定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為適當。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本文、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6月30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李水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抗告書狀,並應敘述抗告之理由。
中華民國106年6月30日
書記官蔡嘉薇附表:受刑人石國威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販賣第一級毒品│販賣第一級毒品│販賣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8年│有期徒刑8年│有期徒刑8年│├───────┼────────┼────────┼────────┤│犯罪日期│103年9月18日晚間│103年9月20日下午│103年9月21日9時│││9時55分許後某時│5時16分許後某時│49分許後某時│├───────┼────────┼────────┼────────┤│偵查(自訴)機關│花蓮地檢104年度│花蓮地檢104年度│花蓮地檢104年度││年度案號│偵字第88、779號│偵字第88、779號│偵字第88、779號│├──┬────┼────────┼────────┼────────┤│最後│法院│花蓮地院│花蓮地院│花蓮地院││事實├────┼────────┼────────┼────────┤│審│案號│104年度訴字第24│104年度訴字第24│104年度訴字第24││││號│號│號││├────┼────────┼────────┼────────┤││裁判日期│104年6月18日│104年6月18日│104年6月18日│├──┼────┼────────┼────────┼────────┤│確定│法院│花蓮地院│花蓮地院│花蓮地院││判決├────┼────────┼────────┼────────┤││案號│104年度訴字第24│104年度訴字第24│104年度訴字第24││││號│號│號││├────┼────────┼────────┼────────┤││判決確定│104年7月13日│104年7月13日│104年7月13日│││日期││││├──┴────┼────────┼────────┼────────┤│是否為得易科│否│否│否││罰金之案件││││├───────┼────────┼────────┼────────┤│備註│花蓮地檢104年度│花蓮地檢104年度│花蓮地檢104年度│││執字第1728號│執字第1728號│執字第1728號││├────────┴────────┴────────┤││編號1至25,本院104年度聲字第569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4年10月。│└───────┴──────────────────────────┘┌───────┬────────┬────────┬────────┐│編號│4│5│6│├───────┼────────┼────────┼────────┤│罪名│販賣第一級毒品│販賣第一級毒品│販賣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8年│有期徒刑8年│有期徒刑8年│├───────┼────────┼────────┼────────┤│犯罪日期│103年9月30日│103年10月6日│103年10月7日│├───────┼────────┼────────┼────────┤│偵查(自訴)機關│花蓮地檢104年度│花蓮地檢104年度│花蓮地檢104年度││年度案號│偵字第88、779號│偵字第88、779號│偵字第88、779號│├──┬────┼────────┼────────┼────────┤│最後│法院│花蓮地院│花蓮地院│花蓮地院││事實├────┼────────┼────────┼────────┤│審│案號│104年度訴字第24│104年度訴字第24│104年度訴字第24││││號│號│號││├────┼────────┼────────┼────────┤││裁判日期│104年6月18日│104年6月18日│104年6月18日│├──┼────┼────────┼────────┼────────┤│確定│法院│花蓮地院│花蓮地院│花蓮地院││判決├────┼────────┼────────┼────────┤││案號│104年度訴字第24│104年度訴字第24│104年度訴字第24││││號│號│號││├────┼────────┼────────┼────────┤││判決確定│104年7月13日│104年7月13日│104年7月13日│││日期││││├──┴────┼────────┼────────┼────────┤│是否為得易科│否│否│否││罰金之案件││││├───────┼────────┼────────┼────────┤│備註│花蓮地檢104年度│花蓮地檢104年度│花蓮地檢104年度│││執字第1728號│執字第1728號│執字第1728號││├────────┴────────┴────────┤││編號1至25,本院104年度聲字第569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4年10月。│└───────┴──────────────────────────┘┌───────┬────────┬────────┬────────┐│編號│7│8│9│├───────┼────────┼────────┼────────┤│罪名│販賣第一級毒品│販賣第一級毒品│販賣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8年│有期徒刑8年│有期徒刑8年│├───────┼────────┼────────┼────────┤│犯罪日期│103年9月14日│103年9月23日│103年9月26日│├───────┼────────┼────────┼────────┤│偵查(自訴)機關│花蓮地檢104年度│花蓮地檢104年度│花蓮地檢104年度││年度案號│偵字第88、779號│偵字第88、779號│偵字第88、779號│├──┬────┼────────┼────────┼────────┤│最後│法院│花蓮地院│花蓮地院│花蓮地院││事實├────┼────────┼────────┼────────┤│審│案號│104年度訴字第24│104年度訴字第24│104年度訴字第24││││號│號│號││├────┼────────┼────────┼────────┤││裁判日期│104年6月18日│104年6月18日│104年6月18日│├──┼────┼────────┼────────┼────────┤│確定│法院│花蓮地院│花蓮地院│花蓮地院││判決├────┼────────┼────────┼────────┤││案號│104年度訴字第24│104年度訴字第24│104年度訴字第24││││號│號│號││├────┼────────┼────────┼────────┤││判決確定│104年7月13日│104年7月13日│104年7月13日│││日期││││├──┴────┼────────┼────────┼────────┤│是否為得易科│否│否│否││罰金之案件││││├───────┼────────┼────────┼────────┤│備註│花蓮地檢104年度│花蓮地檢104年度│花蓮地檢104年度│││執字第1728號│執字第1728號│執字第1728號││├────────┴────────┴────────┤││編號1至25,本院104年度聲字第569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4年10月。│└───────┴──────────────────────────┘┌───────┬────────┬────────┬────────┐│編號│10│11│12│├───────┼────────┼────────┼────────┤│罪名│販賣第一級毒品│販賣第一級毒品│販賣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8年│有期徒刑8年│有期徒刑8年│├───────┼────────┼────────┼────────┤│犯罪日期│103年9月26日│103年9月27日│103年9月27日│├───────┼────────┼────────┼────────┤│偵查(自訴)機關│花蓮地檢104年度│花蓮地檢104年度│花蓮地檢104年度││年度案號│偵字第88、779號│偵字第88、779號│偵字第88、779號│├──┬────┼────────┼────────┼────────┤│最後│法院│花蓮地院│花蓮地院│花蓮地院││事實├────┼────────┼────────┼────────┤│審│案號│104年度訴字第24│104年度訴字第24│104年度訴字第24││││號│號│號││├────┼────────┼────────┼────────┤││裁判日期│104年6月18日│104年6月18日│104年6月18日│├──┼────┼────────┼────────┼────────┤│確定│法院│花蓮地院│花蓮地院│花蓮地院││判決├────┼────────┼────────┼────────┤││案號│104年度訴字第24│104年度訴字第24│104年度訴字第24││││號│號│號││├────┼────────┼────────┼────────┤││判決確定│104年7月13日│104年7月13日│104年7月13日│││日期││││├──┴────┼────────┼────────┼────────┤│是否為得易科│否│否│否││罰金之案件││││├───────┼────────┼────────┼────────┤│備註│花蓮地檢104年度│花蓮地檢104年度│花蓮地檢104年度│││執字第1728號│執字第1728號│執字第1728號││├────────┴────────┴────────┤││編號1至25,本院104年度聲字第569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4年10月。│└───────┴──────────────────────────┘┌───────┬────────┬────────┬────────┐│編號│13│14│15│├───────┼────────┼────────┼────────┤│罪名│販賣第一級毒品│販賣第一級毒品│販賣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8年│有期徒刑8年│有期徒刑8年│├───────┼────────┼────────┼────────┤│犯罪日期│103年9月30日│103年10月29日│103年11月4日│├───────┼────────┼────────┼────────┤│偵查(自訴)機關│花蓮地檢104年度│花蓮地檢104年度│花蓮地檢104年度││年度案號│偵字第88、779號│偵字第88、779號│偵字第88、779號│├──┬────┼────────┼────────┼────────┤│最後│法院│花蓮地院│花蓮地院│花蓮地院││事實├────┼────────┼────────┼────────┤│審│案號│104年度訴字第24│104年度訴字第24│104年度訴字第24││││號│號│號││├────┼────────┼────────┼────────┤││裁判日期│104年6月18日│104年6月18日│104年6月18日│├──┼────┼────────┼────────┼────────┤│確定│法院│花蓮地院│花蓮地院│花蓮地院││判決├────┼────────┼────────┼────────┤││案號│104年度訴字第24│104年度訴字第24│104年度訴字第24││││號│號│號││├────┼────────┼────────┼────────┤││判決確定│104年7月13日│104年7月13日│104年7月13日│││日期││││├──┴────┼────────┼────────┼────────┤│是否為得易科│否│否│否││罰金之案件││││├───────┼────────┼────────┼────────┤│備註│花蓮地檢104年度│花蓮地檢104年度│花蓮地檢104年度│││執字第1728號│執字第1728號│執字第1728號││├────────┴────────┴────────┤││編號1至25,本院104年度聲字第569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4年10月。│└───────┴──────────────────────────┘┌───────┬────────┬────────┬────────┐│編號│16│17│18│├───────┼────────┼────────┼────────┤│罪名│販賣第一級毒品│販賣第二級毒品│販賣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8年4月│有期徒刑1年8月│有期徒刑2年│├───────┼────────┼────────┼────────┤│犯罪日期│103年11月18日│103年11月8日│103年9月11日│├───────┼────────┼────────┼────────┤│偵查(自訴)機關│花蓮地檢104年度│花蓮地檢104年度│花蓮地檢104年度││年度案號│偵字第88、779號│偵字第88、779號│偵字第88、779號│├──┬────┼────────┼────────┼────────┤│最後│法院│花蓮地院│花蓮地院│花蓮地院││事實├────┼────────┼────────┼────────┤│審│案號│104年度訴字第24│104年度訴字第24│104年度訴字第24││││號│號│號││├────┼────────┼────────┼────────┤││裁判日期│104年6月18日│104年6月18日│104年6月18日│├──┼────┼────────┼────────┼────────┤│確定│法院│花蓮地院│花蓮地院│花蓮地院││判決├────┼────────┼────────┼────────┤││案號│104年度訴字第24│104年度訴字第24│104年度訴字第24││││號│號│號││├────┼────────┼────────┼────────┤││判決確定│104年7月13日│104年7月13日│104年7月13日│││日期││││├──┴────┼────────┼────────┼────────┤│是否為得易科│否│否│否││罰金之案件││││├───────┼────────┼────────┼────────┤│備註│花蓮地檢104年度│花蓮地檢104年度│花蓮地檢104年度│││執字第1728號│執字第1728號│執字第1728號││├────────┴────────┴────────┤││編號1至25,本院104年度聲字第569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4年10月。│└───────┴──────────────────────────┘┌───────┬────────┬────────┬────────┐│編號│19│20│21│├───────┼────────┼────────┼────────┤│罪名│販賣第二級毒品│販賣第二級毒品│販賣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8月│有期徒刑1年8月│有期徒刑1年8月│├───────┼────────┼────────┼────────┤│犯罪日期│103年10月17日│103年11月12日│103年11月20日│├───────┼────────┼────────┼────────┤│偵查(自訴)機關│花蓮地檢104年度│花蓮地檢104年度│花蓮地檢104年度││年度案號│偵字第88、779號│偵字第88、779號│偵字第88、779號│├──┬────┼────────┼────────┼────────┤│最後│法院│花蓮地院│花蓮地院│花蓮地院││事實├────┼────────┼────────┼────────┤│審│案號│104年度訴字第24│104年度訴字第24│104年度訴字第24││││號│號│號││├────┼────────┼────────┼────────┤││裁判日期│104年6月18日│104年6月18日│104年6月18日│├──┼────┼────────┼────────┼────────┤│確定│法院│花蓮地院│花蓮地院│花蓮地院││判決├────┼────────┼────────┼────────┤││案號│104年度訴字第24│104年度訴字第24│104年度訴字第24││││號│號│號││├────┼────────┼────────┼────────┤││判決確定│104年7月13日│104年7月13日│104年7月13日│││日期││││├──┴────┼────────┼────────┼────────┤│是否為得易科│否│否│否││罰金之案件││││├───────┼────────┼────────┼────────┤│備註│花蓮地檢104年度│花蓮地檢104年度│花蓮地檢104年度│││執字第1728號│執字第1728號│執字第1728號││├────────┴────────┴────────┤││編號1至25,本院104年度聲字第569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4年10月。│└───────┴──────────────────────────┘┌───────┬────────┬────────┬────────┐│編號│22│23│24│├───────┼────────┼────────┼────────┤│罪名│販賣第二級毒品│販賣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8月│有期徒刑1年8月│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103年8月間某日晚│103年9月26日│103年12月3日│││間8時許│││├───────┼────────┼────────┼────────┤│偵查(自訴)機關│花蓮地檢104年度│花蓮地檢104年度│花蓮地檢104年度││年度案號│偵字第88、779號│偵字第88、779號│毒偵字第160號│├──┬────┼────────┼────────┼────────┤│最後│法院│花蓮地院│花蓮地院│花蓮地院││事實├────┼────────┼────────┼────────┤│審│案號│104年度訴字第24│104年度訴字第24│104年度訴字第69││││號│號│號││├────┼────────┼────────┼────────┤││裁判日期│104年6月18日│104年6月18日│104年7月14日│├──┼────┼────────┼────────┼────────┤│確定│法院│花蓮地院│花蓮地院│花蓮地院││判決├────┼────────┼────────┼────────┤││案號│104年度訴字第24│104年度訴字第24│104年度訴字第69││││號│號│號││├────┼────────┼────────┼────────┤││判決確定│104年7月13日│104年7月13日│104年8月3日│││日期││││├──┴────┼────────┼────────┼────────┤│是否為得易科│否│否│否││罰金之案件││││├───────┼────────┼────────┼────────┤│備註│花蓮地檢104年度│花蓮地檢104年度│花蓮地檢104年度│││執字第1728號│執字第1728號│執字第1944號││├────────┴────────┴────────┤││編號1至25,本院104年度聲字第569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4年10月。│└───────┴──────────────────────────┘┌───────┬────────┬────────┬────────┐│編號│25│26│27│├───────┼────────┼────────┼────────┤│罪名│施用第二級毒品│收受贓物│販賣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3年8月│├───────┼────────┼────────┼────────┤│犯罪日期│103年12月2日(聲│103年12月20日│103年11月20日前│││請書附表誤載為「││後│││12月3日」)│││├───────┼────────┼────────┼────────┤│偵查(自訴)機關│花蓮地檢104年度│花蓮地檢104年度│花蓮地檢104年度││年度案號│毒偵字第160號│偵字第2570號│偵字第2105、3425│││││號│├──┬────┼────────┼────────┼────────┤│最後│法院│花蓮地院│花蓮地院│花蓮地院││事實├────┼────────┼────────┼────────┤│審│案號│104年度訴字第69│104年度易字第330│104年度訴字第295││││號│號│號││├────┼────────┼────────┼────────┤││裁判日期│104年7月14日│104年9月15日│105年10月31日│├──┼────┼────────┼────────┼────────┤│確定│法院│花蓮地院│花蓮地院│花蓮地院││判決├────┼────────┼────────┼────────┤││案號│104年度訴字第69│104年度易字第330│104年度訴字第295││││號│號│號││├────┼────────┼────────┼────────┤││判決確定│104年8月3日│104年10月12日│105年11月22日│││日期││││├──┴────┼────────┼────────┼────────┤│是否為得易科│是│是│否││罰金之案件││││├───────┼────────┼────────┼────────┤│備註│花蓮地檢104年度│花蓮地檢104年度│花蓮地檢105年度│││執字第1945號│執字第2770號│執字第3180號││├────────┼────────┼────────┤││編號1至25,本院1││編號27至41,本院│││04年度聲字第569││104年度訴字第295│││號裁定應執行有期││號判決定應執行有│││徒刑14年10月。││期徒刑10年│└───────┴────────┴────────┴────────┘┌───────┬────────┬────────┬────────┐│編號│28│29│30│├───────┼────────┼────────┼────────┤│罪名│販賣第二級毒品│販賣第二級毒品│轉讓禁藥│├───────┼────────┼────────┼────────┤│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8月│有期徒刑3年8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103年4月間某日│103年3、4月間某│103年10月26日││││日││├───────┼────────┼────────┼────────┤│偵查(自訴)機關│花蓮地檢104年度│花蓮地檢104年度│花蓮地檢104年度││年度案號│偵字第2105、3425│偵字第2105、3425│偵字第2105、3425│││號│號│號│├──┬────┼────────┼────────┼────────┤│最後│法院│花蓮地院│花蓮地院│花蓮地院││事實├────┼────────┼────────┼────────┤│審│案號│104年度訴字第295│104年度訴字第295│104年度訴字第295││││號│號│號││├────┼────────┼────────┼────────┤││裁判日期│105年10月31日│105年10月31日│105年10月31日│├──┼────┼────────┼────────┼────────┤│確定│法院│花蓮地院│花蓮地院│花蓮地院││判決├────┼────────┼────────┼────────┤││案號│104年度訴字第295│104年度訴字第295│104年度訴字第295││││號│號│號││├────┼────────┼────────┼────────┤││判決確定│105年11月22日│105年11月22日│105年11月22日│││日期││││├──┴────┼────────┼────────┼────────┤│是否為得易科│否│否│否││罰金之案件││││├───────┼────────┼────────┼────────┤│備註│花蓮地檢105年度│花蓮地檢105年度│花蓮地檢105年度│││執字第3180號│執字第3180號│執字第3180號││├────────┴────────┴────────┤││編號27至41,本院104年度訴字第295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編號│31│32│33│├───────┼────────┼────────┼────────┤│罪名│轉讓禁藥│轉讓第一級毒品│轉讓禁藥│├───────┼────────┼────────┼────────┤│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103年12月3日│103年12月1日或2│103年11月12日││││日某時許││├───────┼────────┼────────┼────────┤│偵查(自訴)機關│花蓮地檢104年度│花蓮地檢104年度│花蓮地檢104年度││年度案號│偵字第2105、3425│偵字第2105、3425│偵字第2105、3425│││號│號│號│├──┬────┼────────┼────────┼────────┤│最後│法院│花蓮地院│花蓮地院│花蓮地院││事實├────┼────────┼────────┼────────┤│審│案號│104年度訴字第295│104年度訴字第295│104年度訴字第295││││號│號│號││├────┼────────┼────────┼────────┤││裁判日期│105年10月31日│105年10月31日│105年10月31日│├──┼────┼────────┼────────┼────────┤│確定│法院│花蓮地院│花蓮地院│花蓮地院││判決├────┼────────┼────────┼────────┤││案號│104年度訴字第295│104年度訴字第295│104年度訴字第295││││號│號│號││├────┼────────┼────────┼────────┤││判決確定│105年11月22日│105年11月22日│105年11月22日│││日期││││├──┴────┼────────┼────────┼────────┤│是否為得易科│否│否│否││罰金之案件││││├───────┼────────┼────────┼────────┤│備註│花蓮地檢105年度│花蓮地檢105年度│花蓮地檢105年度│││執字第3180號│執字第3180號│執字第3180號││├────────┴────────┴────────┤││編號27至41,本院104年度訴字第295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編號│34│35│36│├───────┼────────┼────────┼────────┤│罪名│販賣第一級毒品│販賣第一級毒品│販賣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7年8月│有期徒刑7年8月│有期徒刑7年8月│├───────┼────────┼────────┼────────┤│犯罪日期│103年10月28日│103年11月2日│103年11月8日上午│││││9時43分至翌(9)日│││││0時44分許,行動│││││電話聯絡後約10分│││││鐘│├───────┼────────┼────────┼────────┤│偵查(自訴)機關│花蓮地檢104年度│花蓮地檢104年度│花蓮地檢104年度││年度案號│偵字第2105、3425│偵字第2105、3425│偵字第2105、3425│││號│號│號│├──┬────┼────────┼────────┼────────┤│最後│法院│花蓮地院│花蓮地院│花蓮地院││事實├────┼────────┼────────┼────────┤│審│案號│104年度訴字第295│104年度訴字第295│104年度訴字第295││││號│號│號││├────┼────────┼────────┼────────┤││裁判日期│105年10月31日│105年10月31日│105年10月31日│├──┼────┼────────┼────────┼────────┤│確定│法院│花蓮地院│花蓮地院│花蓮地院││判決├────┼────────┼────────┼────────┤││案號│104年度訴字第295│104年度訴字第295│104年度訴字第295││││號│號│號││├────┼────────┼────────┼────────┤││判決確定│105年11月22日│105年11月22日│105年11月22日│││日期││││├──┴────┼────────┼────────┼────────┤│是否為得易科│否│否│否││罰金之案件││││├───────┼────────┼────────┼────────┤│備註│花蓮地檢105年度│花蓮地檢105年度│花蓮地檢105年度│││執字第3180號│執字第3180號│執字第3180號││├────────┴────────┴────────┤││編號27至41,本院104年度訴字第295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編號│37│38│39│├───────┼────────┼────────┼────────┤│罪名│販賣第一級毒品│販賣第一級毒品│販賣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7年8月│有期徒刑7年8月│有期徒刑7年8月│├───────┼────────┼────────┼────────┤│犯罪日期│103年11月17日│103年12月3日│103年10月中旬某│││││日│├───────┼────────┼────────┼────────┤│偵查(自訴)機關│花蓮地檢104年度│花蓮地檢104年度│花蓮地檢104年度││年度案號│偵字第2105、3425│偵字第2105、3425│偵字第2105、3425│││號│號│號│├──┬────┼────────┼────────┼────────┤│最後│法院│花蓮地院│花蓮地院│花蓮地院││事實├────┼────────┼────────┼────────┤│審│案號│104年度訴字第295│104年度訴字第295│104年度訴字第295││││號│號│號││├────┼────────┼────────┼────────┤││裁判日期│105年10月31日│105年10月31日│105年10月31日│├──┼────┼────────┼────────┼────────┤│確定│法院│花蓮地院│花蓮地院│花蓮地院││判決├────┼────────┼────────┼────────┤││案號│104年度訴字第295│104年度訴字第295│104年度訴字第295││││號│號│號││├────┼────────┼────────┼────────┤││判決確定│105年11月22日│105年11月22日│105年11月22日│││日期││││├──┴────┼────────┼────────┼────────┤│是否為得易科│否│否│否││罰金之案件││││├───────┼────────┼────────┼────────┤│備註│花蓮地檢105年度│花蓮地檢105年度│花蓮地檢105年度│││執字第3180號│執字第3180號│執字第3180號││├────────┴────────┴────────┤││編號27至41,本院104年度訴字第295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編號│40│41││├───────┼────────┼────────┼────────┤│罪名│販賣第一級毒品│轉讓第一級毒品│以下空白│├───────┼────────┼────────┼────────┤│宣告刑│有期徒刑7年8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103年10月28日│103年10月間某日││├───────┼────────┼────────┼────────┤│偵查(自訴)機關│花蓮地檢104年度│花蓮地檢104年度│││年度案號│偵字第2105、3425│偵字第2105、3425││││號│號││├──┬────┼────────┼────────┼────────┤│最後│法院│花蓮地院│花蓮地院│││事實├────┼────────┼────────┼────────┤│審│案號│104年度訴字第295│104年度訴字第295│││││號│號│││├────┼────────┼────────┼────────┤││裁判日期│105年10月31日│105年10月31日││├──┼────┼────────┼────────┼────────┤│確定│法院│花蓮地院│花蓮地院│││判決├────┼────────┼────────┼────────┤││案號│104年度訴字第295│104年度訴字第295│││││號│號│││├────┼────────┼────────┼────────┤││判決確定│105年11月22日│105年11月22日││││日期││││├──┴────┼────────┼────────┼────────┤│是否為得易科│否│否│││罰金之案件││││├───────┼────────┼────────┼────────┤│備註│花蓮地檢105年度│花蓮地檢105年度││││執字第3180號│執字第3180號│││├────────┴────────┼────────┤││編號27至41,本院104年度訴字第295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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