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單聲沒字第1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單聲沒字第113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葉庭豪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藥事法案件(111年度偵字第28077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執聲字第151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含有「Tadalafil」成分之仿冒「Cialis」壯陽藥壹盒,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葉庭豪前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下稱臺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28077號為緩起訴處分,於民國111年11月10日確定,並於112年11月9日緩起訴處分期滿未經撤銷。扣案之含有「Tadalafil」成分之仿冒「Cialis」壯陽藥1盒為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等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亦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臺北地檢署以111年度偵字第28077號為緩起訴處分,於111年11月10日確定,並於112年11月9日緩起訴處分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查。又扣案之含有「Tadalafil」成分之仿冒「Cialis」壯陽藥1盒經送驗後確認為偽藥,此有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110年4月27日北普竹字第1101020786號函所附台灣禮來股份有限供司110年3月8日北台禮字第21820號函暨所附犀利士20mg藥品包裝鑑定報告等件1份(見偵卷第43-46、67-83頁)在卷可參,核屬偽藥甚明。上開扣案物品係被告訂購輸入乙節,為被告於警詢及偵訊時陳述綦詳(見偵卷第13-23、131-134頁),足認為被告所有,以供犯藥事法第82條第3項、第1項之過失輸入偽藥罪所用之物。從而,本案單獨宣告沒收之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第259條之1,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8月19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賴政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馨慧中華民國113年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