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6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02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610號原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己○○
乙○○被告丙○○
丁○○即 鄭秋美 之戊○○即鄭秋美之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8月14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事實暨理由中,關於乙、實體方面四第十六行「事實既經認定如前,則鄭秋美為借款人,被告 莊育熹 為連帶」」之記載,應更正為「事實既經認定如前,則鄭秋美為借款人,被告丙○○為連帶」。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9月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梅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7年9月2日
書記官高郁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