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簡附民字第2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簡附民字第248號原告 陳柏州 被告 廖巳驊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本院111年度簡字第1244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2月15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林依蓉
法官田雅心法官呂超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丞儀中華民國111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