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婚字第53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婚字第5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婚字第533號原告甲OO上列原告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一個月內,補正本件⑴「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之「英文譯本」、⑵「送達證書」之「英文譯本」,逾期即駁回起訴。
理由
一、按於外國為送達者,應囑託該國管轄機關或駐在該國之中華民國使領館或其他機構、團體為之,民事訴訟法第145條第1項定有明文。從而受送達人如為外國人者,對該外國人居住之外國址為送達時,自應具備「相關訴訟文書之譯本」,否則無從在當地為送達,且該受送達人於訴訟上之權利亦將無以維護,故向法院提出「相關訴訟文書之譯本」,為法定必備之程式甚明。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情形,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244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家事事件,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之規定,準用之。
二、本件原告起訴,而被告原為菲律賓國人,現居住於澳洲,本院訂言詞辯論期日後,命原告補正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送達證書之「英文譯本」,然原告未補正,爰再定期間命原告補正如主文所示之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3月9日
家事庭法官林曉芳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3月9日
書記官甘治平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